会员中心

济南市江苏商会章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济南市江苏商会,英文译名(缩写)为Jinan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江苏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济南市投资兴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法人自愿发起组成,以推动山东省济南市与江苏省经济合作交流与发展为宗旨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江苏省和济南市两地经贸合作、服务会员、发展经济、奉献社会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济南市民政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97号天泰山大e号A座251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交流;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构成:由单位会员组成。会员必须是由江苏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济南市投资兴办(全资或控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登记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的章程和《会员自律公约》;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凭证、证明;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分管会长,提交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和规章制度;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需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秘书处报监事会后,与之谈话而拒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规定、决定,由秘书处报监事会后,与之谈话而拒不改正的,或者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对会员退会、除名,由秘书处、监事会在商会网站、刊物或有关社会媒体发布,并且在本届期满前不得再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选举办法、发展规划、自律公约;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每届期满前三个月由监事会全面监管商会工作、重点推动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性规定进行换届工作,直至新的一届理事会依法成立。

第十九条理事会权利:

(一)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定,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的换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主持商会全面工作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每届任期五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领导议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确认后并向全体理事或会员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派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九条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士为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资产管理,审批经费使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和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按照集体分工行使各自的职权;

(三)检查指导秘书处及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履行会长值班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和解聘、任免,报常务会长会议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7人【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存在的问题;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领导成员的职责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六)监事会在商会组织内监督会员损害商会利益和声誉的行为,并对其提出教育、处理、罢免建议提交秘书处、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以上成员、监事的增减变更,履行必要的章程程序后,须经会员大会确认。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会员单位以商会平台资源产生效益的提取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会长办公会审议核定。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用于商会活动、会员服务,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

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长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一会计年度、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由监事会委托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本会应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面向本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换届选举、会费和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开、内部争端裁决等制度并认真执行,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理事会决议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30日二届八次会长办公(扩大)会议拟定,经2021年12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江苏商会入会须知


一、会员条件


1、申请者应是江苏籍的投资者在济南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2、拥护《济南市江苏商会章程》和《济南市江苏商会会员自律公约》,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执行商会的决议,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按期交纳会费;二、入会程序

1、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将盖章的入会申请表原件提交至商会秘书处;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的复印件至商会秘书处;

3、秘书处到申请单位现场考察;

4、秘书处将考察意见报常务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批准;

5、按照《济南市江苏商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后,商会秘书处授会员单位牌匾、发放会员证及通讯录,会员正式加入商会。


三、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对本会会费收取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四、会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维护商会团结;

4、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发展新会员;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弘扬苏商精神及新风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会员退会程序


1、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2、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行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3、会员企业有违反本章程,或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教育限期改正、警告、劝退、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并责成其退会。


六、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0元

2、副会长、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3、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七、商会联系方式及银行账户


济南市江苏商会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97号天泰山大e号A座

银行户名:济南市江苏商会

开 户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舜耕支行

银行账号:74070155260000143

联系人:马文娟          手机:18654562791

电话0531-82927028      传真:0531-82927027

邮箱:jnsjssh@163.com网址:www.jnsjssh.com

邮编:250002            商会微信公众号:jnsjssh

商会微信群名称:济南市江苏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