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江苏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通知(民发【2014】166号2014年7月25日)要求和《济南市江苏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会费是指会员根据商会章程要求向商会缴纳的活动经费。有关单位给予本会的赞助、捐赠、购买服务等不属于会费范畴。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会费标准制定原则。会费收取实行分级差额会费制原则,按照会员在商会担任的职务及会员单位性质,确定相应的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标准由济南市江苏商会制定,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民政部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会费收取
第五条 收取时间。会员单位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可按年缴纳会费,也可一次性缴纳本届全部会费;按年缴纳的,须于每年五月底前交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收据。秘书处收到会费后,由济南市江苏商会开具民政部制定、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会费缓交。会员单位如出现特殊困难,可向商会秘书处提出缓交会费的书面申请,经批准,最迟于当年年底前缴纳。
第八条 会费拖欠。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当年会费的,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会费用途
第九条 会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包括:
(一)商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类服务支出;
(二)商会每年的会员大会、理事开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支出;
(三)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酬及差旅费支出;
(四)商会秘书处外聘人员工作报酬及差旅费支出;
(五)商会秘书处日常的办公费用支出;
(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正当支出。
第五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会费收支一律纳入商会的财务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上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会费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会费的开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做好会费的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提出的《财务工作报告》中,应列出“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秘书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