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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江苏商会会员自律公约

shanghui 2019-07-26 14:26 本文章1120阅读

济南市江苏商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创建团结和谐商会氛围,维护江苏人和苏商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团结、守法、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是指注册成为济南市江苏商会的会员单位及会员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

(二)商会《章程》和商会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二)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团结、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济南市江苏商会的社会形象;

(三)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四)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利益损失;

(五)会员特别是商会领导层,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六) 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八条商会会议决策、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决定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 商会秘书处和监事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 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 商会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 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

(一)有完善的单位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进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四)热心商会建设,对商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商会采纳者;

(五)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十三条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2014年12月20日济南市江苏商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