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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江苏商会联络员制度

shanghui 2019-07-26 14:30 本文章1043阅读

济南市江苏商会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商会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的沟通联络平台,充分发挥商会联络员的助手作用,保证商会及时获得社会组织政策,与会员企业的信息传递畅通和重大工作实施见效,加强与登记机关和会员企业的联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立原则

商会内设一名商会联络员,其人选宜由主持商会的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基本条件

1、熟悉了解本商会情况;

2、文字、口述表达能力较好,并掌握网络操作技能。


第四条:责任义务

联络员责任义务主要是:协助商会领导保持及时获得上级部门的政策信息,加强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沟通,具体内容:

1、认真学习社会组织政策,关注登记机关网站,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络。

2、负责本会的文件、会刊、网站、公众号、工作年报等信息的收集传递。

3、坚持每天浏览上级主管部门网站、本会网站、公众号一次,重大信息、会议通知等内容应及时向商会领导汇报。

4、及时传递商会有关会议、活动的通知,并协助做好相关人员出席会议的落实工作。

5、及时向商会反映需要商会知晓的重要情况或服务事项。

6、协助做好需会员企业参与开展的调研、论证等配合工作。

7、及时做好或督办本企业年度会费缴纳工作。


第五条;活动方式

会员企业与协会日常联络以电话、网络为主的方式,遇有重要事宜可上门约谈。


第六条:表彰奖励

商会年度组织对联络员考证。

评为“优秀联络员”,商会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施行日期

本制度经2014年12月20日济南市江苏商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