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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江苏商会民主选举及决策制度

shanghui 2019-07-26 14:58 本文章1535阅读

济南市江苏商会民主选举及决策制度


第一章  民主选举

第一条 为规范本商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济南市民政局和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须获得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二章 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尽量减少决策失误,给工作造成损失,按照商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经研究,特制定如下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条 议事范围

1.传达与商会工作相关的重要文件、指示、精神和决定。研究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

2.研究决定商会重点工作,特别是涉及到稳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讨论通过并组织实施全面工作。

3.研究制定商会的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主要活动安排,定期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措施。

4.听取研究上级管理机构及组织的意见及建议。

5.定期开会讨论商会工作,讨论研究商会组织的有关重大问题。

6.讨论研究加强商会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每半年召开一次商会民生活会。


第二条 议事方法

1.以上议事范围一律召开商会全体班子成员集体决策.

2.商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在每月2号。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3.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在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

4.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商会成员参加,讨论重大事项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否则不予例外。

5.会议由商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并负责记录。


第三条 议事程序

1. 拟由商会讨论决定的议题由各商会成员提出。

2.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目标要明确,措施要具体,理由要充足,存在困难和解决的办法要明确。达不到要求不讨论。

3.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成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发表意见,在集中多数人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有记名投票等形式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决策问题的原则。

4.会议决议在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定时,必须提交理事会复议,任何人无权更改会议决议。


第四条 责任落实与追究

1. 凡经研究、决定了的必须贯彻落实。实行谁分管、谁负责。

2. 若因管理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主观原因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故,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 办公室负责集体决策和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以使有据可查。